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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走进宪法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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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时间为每年的12月4日。”

































中国宪法的诞生之路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议程之一是“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奠定了新中国的基本格局,因而它的制定备受各方关注。

从它的起草到最后通过,三次起稿,三次命名,修改的次数不计其数,这一过程是凝聚各党派、各阶层人士和全国各族人民共识的过程,是中共和各界民主人士表达分歧、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成为协商民主的典范。

《共同纲领》立足于当时的中国实际,顺应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它系统总结了近百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明确了需要进一步实现的目标,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之作。

《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作用,保障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制度参与。《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949年9月11日,毛泽东修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把制定宪法的任务提上日程,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3月15日,经过宪法起草小组近两个月的工作和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几次讨论,形成了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初稿)。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即印发给各大区和各省、市进行讨论。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通过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讨论持续了近3个月,参与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累计提出意见共计118万多条。



195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修改稿(部分)


195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部分)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把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用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下来,并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日设立的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来源:枣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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