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借款人(债务人)并未实际获得款项,而仅是通过签订借新还旧合同的方式消灭了旧贷,并形成了新贷。借新还旧合同的签订。往往是因为借款人(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甚至根本无法偿还贷款。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往往大于普通借款合同。为保障新贷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借款人(债务人)应向新贷的担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新贷的担保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处境或风险(否则构成“恶意骗保”,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如果为旧贷提供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同意为新贷提供担保的,就新旧贷系同一物的担保人的,则无论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均应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旧贷因借新还旧而消灭,为旧贷提供的担保随之消灭,担保人仅需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而言是公平的。